农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材料
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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