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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规则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单元划分 1
4 认证实施程序 1
4.1 认证委托 1
4.2 型式试验 1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评价与决定 2
4.5 获证后监督 2
4.6 认证时限 3
5 认证证书 3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3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3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3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4
5.5 认证证书的使用 4
6 认证标志 4
7 认证实施细则 4
8 认证责任 5
附件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6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模式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扩项产品认证委托,减免初始工厂检查环节。

3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型号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版本的产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不同版本间的差异说明,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差异试验。

4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产品技术文档,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安全保障能力说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核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的信息。
4.2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检测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应按型式试验方案提供样品至检测机构,并保证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用生产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可在认证结束后取回型式试验样品。
检测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妥善管理、保存、保密相关资料,确保在认证有效期内检测结果可追溯。型式试验结束后,及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结合 GM/T 0065《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和保障能力建设规范》、GM/T 0066《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和保障能力建设实施指南》等标准对认证委托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其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等。
4.4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则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持续监督。获证后监督可不预先通知生产企业,一般采用工厂检查的方式实施,必要时可在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并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效
力。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或其生产者、生产企业等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委托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增加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委托,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认证机构可采用委托资料审核、补充差异试验和/或工厂检查的
 
方式核查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换发新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产品认证证书。
5.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6 认证标志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管理。

标志的样式和使用应符合《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详见附件)。

7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8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一、标志样式
(一)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名称缩写(图中ABCDE)组成,见下图。

(二)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基本图案为黑色(CMYK 0/60/0/100,Pantone Process Black),认证机构名称缩写颜色与基本图案相同。
(三)认证标志的尺寸应等比例放大或缩小,放大或缩小后的标志应清晰可辨,标志必须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二、标志使用要求
(一)标志的制作
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由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承担。
(二)标志的使用
 
1.认证标志应加施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获证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最小的产品外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2.软件产品应在其软件包装/载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如该软件产品不使用包装/载体,则应在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示该产品已获认证。
3.获证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加施认证标志。
4.获证企业应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5.应符合认证标志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监督管理与罚则
按认证标志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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