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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D1  基本条件

D1.1  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资格。

D1.2 人员

D1.2.1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RD6QD3  或者ND1 项 目的,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 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RD6QD3 或者ND1 项目的,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 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 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B2 级的,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 资格。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D1.2.2    检验与检测人员

满足相应类别检验机构专项条件中检验与检测人员的要求,并且满足申请核准项

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检验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

甲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a 和附录 db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丙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c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D1.2.3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 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并且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聘用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的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 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等。

D1.2.4     人员培训

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 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  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接受设计文件鉴定专项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年。

D1.3  检验设备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指确定检验对象特性值和结果的设备、 仪器、器具、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装置等,下同)及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测量标准、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甲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a 和附录 db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丙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c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D1.4  检验场地

(1)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

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 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2)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

场地面积不小于300m?。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 RD4RD5RD6

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D1.5  质量管理体系

(1)按照本规则附件 F 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

持续有效运行;

(2)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分公司、共同申请核准的子公司或者事业单位 设置的分支机构,明确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及其部门、岗位的

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且有效实施。

D1.6  法规标准

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并且应当有正式版本。

D1.7 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 信息;

(2)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 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D1.8 检验能力和业绩

(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 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2)首次申请RBI 项目的,应当具备基于风险检验的科研能力,承担并且完成过国家或者省部级成套装置 RBI 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或者 RBI 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在具有 RBI 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辅导下,开展5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 试检验工作,其负责辅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辅导意见;

(3)首次申请 SD1YD1 项目的,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辅导下,开展2种及以上不同类型设备的试检验工作,其负责辅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 具辅导意见;

(4)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D1.9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D1.10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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