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2024年05月23日 10:44
来源:认检监管处
川市监函〔2024〕187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2024年省级能力验证项目共15项(具体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一)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能力验证。
(二)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或经认可CNAS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三)暂不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四)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
(二)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三)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四)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制备、资料等成本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等共同承担并严格使用。
四、结果及信息报送
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发出通知;7月15日之前完成样品制备;8月15日前完成第一次检测并报送结果;9月15日前完成补测并报送结果;11月1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
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
(一)对于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申请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时,可以视情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能力验证结果。
(二)对于能力验证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否则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抽查概率。对于应当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
(四)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活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夏凡,联系电话:028-8660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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